关于印发上高县危险化学品安全
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高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4月5日
上高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我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及省、市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各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进一步摸清并得到有效管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政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县城区域内和散居于各乡镇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园入区搬迁工程在限期内全面完成,油气输送管道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进一步理顺与形成,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涉及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防控。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1.全面摸排风险。各乡镇场(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三个必须”原则,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行业内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全面摸排工作,重点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置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城镇燃气等各环节、各领域的安全风险,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后报送县安监局安监二股,由县安监局于2017年8月底前建立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
2.掌握重大危险源底数。各地各部门在全面摸排安全风险的同时,要重点摸清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尤其是城区内、集镇上的重大危险源,明确重大危险源位置、周边环境、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储存方式、可能造成的危害、防范应急措施、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运行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将数据信息报送县安监局备案。(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后报送县安监局二股,由县安监局于2017年8月底前建立全县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
(二)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
3.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加强散装汽油、硝酸钾、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氯酸钾、氯酸钠、高锰酸钾、高氯酸钾、双氧水、铝粉、铝镁合金粉、硫磺、液氯、液氨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县安监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工信委、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所主管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管控实施办法)
4.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督促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和单位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加大安全投入,及时办理重大危险源备案手续,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监测监控系统须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要求。不及时办理重大危险源备案、监测监控系统不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建立全县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5.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及危险化学品库区、罐区的风险管控。县安监局和工业园区管委会每5年要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风险评估评价,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都必须要求作出风险评估评价,首次评估评价统一在2017年底完成。要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推动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在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平台,优化区内企业布局,有效控制和降低整体安全风险。要加强重大风险功能区的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库区、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县安监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工信委、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深化提升)
6.全面启动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进一步摸清全县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底数,通过定量风险评估,确定分批关闭、转产和搬迁企业名单。制定城区企业关停并转、退城入园的综合性支持政策,通过专项建设资金等给予支持,充分调动企业搬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限期内全面完成搬迁工作。(县工信委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深化提升)
7.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要求,落实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严格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市场准入,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装货前对运输公司、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许可证、司机和押运人员、罐体、单据等查验制度,严把装卸关。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监管检查,严防燃爆、泄漏等事故的发生。(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工信委、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市监局、县安监局、上高火车站、县邮政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深化提升)
8.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加快完成县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逐步构建油气输送管道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明确油气管道途径乡镇安全监管责任,推动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管道日常巡查维护,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县发改委牵头,县城管局、县商业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三)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9.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监管责任体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系统监管,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根据国家和江西省规定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具体内容,确定上高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县安监局、县编办牵头,县政府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深化提升)
10.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动态,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县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1.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
12.统筹规划编制。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考虑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及安全规划等内容,加强规划实施过程监督,加强城市建设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杜绝建了拆、建了迁等劳民伤财的现象发生。(县发改委、县工信委牵头,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城建局、县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深化提升)
13.严格安全准入。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城乡规划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卫生、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严格落实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要求,根据实际制定本县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深化提升)
14.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强化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县城建局、县市监局、县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深化提升)
(五)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5.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梳理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文件,对施行3年以上的文件开展执行效果评估并推动修订完善。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督促企业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核,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6.认真落实“一书一签”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单位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要求,确保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托运人要采取措施及时将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相关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县工信委、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市监局、县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7.推进科技强安。推动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大力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加速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利用智能化装备改造生产线,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大力推广应用风险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手段,加强消防设施装备的研发和配备,提升安全科技保障能力。(县安监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委、县消防大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8.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积极采取扶持措施,引导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使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工艺、重大危险源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其余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部通过安全标准化三级,在限期内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一律强制取缔关闭;选树一批典型标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9.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强化依法行政,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检查,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厉处罚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深化提升)
20.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加大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1.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加快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上高县政府网站公示,定期在媒体曝光,并作为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确定的重要依据;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县安监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工信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人行上高支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市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2.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县环保局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六)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
23.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以及检查设备设施配备制度要求,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75%的要求,定期组织监管业务知识培训,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4.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助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中介机构力量的培育,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5.严格安全、环保评价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严格规范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安全、环保评价机构,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深化提升)
(七)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
26.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要求。制定更加规范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处警和应急处置规程,完善现场处置程序,探索建立专业现场指挥官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安全施救、有序施救,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故事件,推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应急处置。(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7.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省、市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资金支持,加大危险化学品应急方面的投入。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法。(县财政局牵头,县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8.强化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化工园区专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范全县救援队伍的指挥调度、装备配备和训练考核,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工业园区、高危化工企业要整合现有应急资源,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业(兼职)队伍,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与调运机制。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将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纳入统一调度体系。(县安监局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9.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简化、完善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演练要求,积极推行使用应急处置卡。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政府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县安监局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深化提升)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30.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建立定期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公众开放日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正面主动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与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县安监局牵头,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文广新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1.加快化工行业管理人才培养。积极开展化工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开办化工安全网络教育,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深化提升)
32.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推动化工企业通过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和学徒制等方式,加快产业工人培养,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达到岗位技能要求(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研究制定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的指导意见,加快培养具有较强安全意识、较高操作技能的工人队伍,有效缓解化工产业人才缺乏的问题。(县安监局牵头,县教育局、县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工作安排
2017年3月开始至2019年10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7年3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要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深化提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10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并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由县安委会组织领导。县安委会视情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并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迅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并于2017年4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各有关部门要分别确定1名科级联络员和1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并将名单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大局意识和协作意识,及时沟通工作进展,共同探讨工作难点和问题;进一步加强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督导等,形成工作合力,有效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三)定期调度,强化督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反馈工作问题,并按季度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县安委会办公室将定期通报工作信息,适时组织开展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的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