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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履职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6-11-10 10:08 来源:上高县信息中心  收藏  举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省委、省政府《江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能力建设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59号)等文件精神,为顺应法治政府建设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履职能力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履职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战略部署,为新形势下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指明了方向。《纲要》指出要“加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力量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省政府提出到2020年,我省基本建设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政府法制机构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政府法制机构履职能力,直接关系到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履职能力建设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更好履行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因此,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法制机构履职能力建设的重要性,突出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二、明确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履职能力建设的基本内容

(一)综合协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1.科学统筹规划。根据法治政府建设总体要求和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工作部署,科学合理编制本级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规划、年度安排,将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明确责任,落实具体部门和人员。

2.有效督促指导。充分运用评议考核等多种形式,督促指导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的规范开展、全面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反馈,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对普遍性、复杂性问题,及时向政府领导报告,提出妥善解决办法。

3.发挥综合协调。建立和完善规范有序、切实有效的工作机制,发挥“联系上下、沟通左右、穿针引线”的作用,协助本级政府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4.及时情况交流。通过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形成密切配合、交流顺畅、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贯彻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并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

5.深入政策、法规研究。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问题的研究力度,准确把握法治政府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全面掌握法治政府建设的方法和步骤,结合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以及信访等领域反映的重大法律问题,及时提供依法行政情况的研判意见,加快推进本地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二)强化制度建设保障法制统一

6.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将送审稿交其所属的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核,未经所属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列入政府常务会或部门办公会议议题,不得对外发布实施。

7.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定期对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实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要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8.推进法律制度实施。法规规章颁布后3个月内,督促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将实施方案、步骤和有关措施书面报送本级政府;法规规章实施1年后的3个月内,督促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将上一年度执行情况书面报告本级政府。

9.评估法律实施效果。建立完善定期开展法规规章立法后检查评估制度,对一些重要法规规章牵头组织实施情况检查、评估或委托第三方评估。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及时提出修改和废止的意见。

(三)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0.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1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减少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队伍种类。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探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

12.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

13.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必须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14.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加快建立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实现部门和省市县横向与纵向的信息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通过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现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案件信息流程跟踪和监控,通过平台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工作。完善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畅通特邀监督员意见建议的表达渠道,完善监督意见落实反馈机制。

15.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多层次、多部门联合执法监督机制,随机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不执法、慢执法、乱执法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四)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6.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积极探索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全面推进县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在审议复杂案件、解决重大问题中的优势。规范建立市级行政复议委员会。

17.健全案件审理机制。推行立审分离,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积极引入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建立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通报、约谈和问责制度,定期向本级政府报送行政复议案件分析报告。

18.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对受政府委托的行政应诉案件,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认真落实重大敏感、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行政应诉案件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19.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建立和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大力推进行政调解予以司法确认,提高行政调解公信力。

(五)严格决策合法性审查

20.加强合法性审查。建立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在决策作出前交由法制机构对决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21.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定期通报备案审查情况。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

22.担当政府法律智库。政府法制机构要当好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作用,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途径和机制,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3.有效处理具体涉法事务。参与重大政府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为处置重大国有资产、债权债务纠纷等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提供法律服务。

  三、强化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履职能力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地各部门要把加强法制机构履职能力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从建设法治宜春的高度,强化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定期听取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汇报,部署研究依法行政重大问题,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开展。在干部任用、评优评先、立功授奖等工作中,要充分考虑法制机构工作的性质和特点,科学合理实施法制机构考评,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交流和使用力度,保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更好地担当决策参谋、助手、顾问角色,履行好法制监督管理等职能。

(二)规范建设法制机构。法制工作政策性、专业性、知识性强,需要有一支熟悉法律和行政管理并相对独立的机构具体办理。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规范化建设,保证政府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县级政府法制机构至少要保证3名以上专职法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有领导班子成员负责法制工作,并设有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市直行政执法单位未设法制科的,要在不增加单位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科级职数的前提下,继续采取挂牌合署的方式,在单位内设机构增挂法制工作机构牌子,配设专人从事法制工作。

(三)实施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准入制度。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厅字〔2015〕25号),实施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准入制度,新进人员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学类本科以上学历。从2017年开始,从事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应加强自我学习,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鼓励和支持现在岗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努力提升履职能力。

(四)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要改善政府法制机构的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保证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与应诉案件办理车辆,落实行政复议审理室、听证室、档案室等和录音、录像等必要的装备保障。

(五)强化考核评价。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纳入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逐步提高分值比重,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要落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履职能力建设的各项要求,认真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加强法制机构履职能力建设的具体实施办法。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督促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2016年11月3日 

供稿: 责任编辑:SN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