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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 在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一是对由公安部门核查认定为2016年6月15日前为本县农民和非本县籍外来人员在城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由县财政给予100元/㎡的购房补贴,每套补贴14000元封顶。二是去库存期间,商品住房售价涨幅超过5%以上,须报县物价、房管部门批准,严禁涨幅超过10%。6—9月、10—12月的住房成交价,分别以该楼盘5月份、8月份的实际签约价为基数,且不得高于同楼层房屋的价格。三是棚户区改造推行以货币化安置为主,选择货币补偿并在本县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购房奖励。四是放宽公积金缴交门槛,逐步将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体制。五是居民家庭购买住房时,不再以家庭拥有的房屋数量来认定,只要还清住房贷款,再次贷款按照首套房认定,首付款比例为20%。同时,拥有1套住房且未还清贷款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为30%。六是全面清理房地产项目报建过程中的各项规费,报建规费可延缓到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按实际预售面积缴交。七是继续严控商品房开发用地供应,防止土地过量投放,从源头上减少房地产库存。同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传统的商品房开发向租赁市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