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总体安排,县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现面向社会公开选择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车辆拍卖机构、报废车辆拆解机构,现将公开选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资质要求
1、①拍卖机构须为依法设立,具有商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无列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供至少一名本拍卖机构拍卖师且执业资格必须在网上可以查询。
②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机构须具有商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证书》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及营业执照。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外埠机构需在宜春市范围内设有办事处或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结构和规范健全的质量控制及内部管理制度。
3、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服务业绩,近三年无不良记录及违规操作行为,且没有受到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处罚。
二、项目收费标准
1、拍卖佣金约为车辆拍卖成交价的3-3.5%(含拍卖企业佣金、税金和拍卖机构对车辆进行接收、停放、清洗、照相、拆牌、拓号、外检、车辆展示及编号、协助买受人过户、完成车辆移交等工作的费用)。其中2%由买受人负担;1.5%由县车改办视拍卖成交率支付,成交率95%以上(含)全额支付,成交率85%以上(含)至95%支付1.2%,成交率85%以下支付1%。
2、报废车辆回收价:400元/吨(以车辆出厂时的重量为准,扣除所有费用后的净值)。
三、公开选择方式:摇号(抽签)
四、报名方式和要求
1、报名时间:2016年7月4日至2016年7月8日上午12时(节假日除外)。
2、报名地点:上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高县敖山大道9号)。
3、报名要求:①拍卖机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受委托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拍卖师执业资格证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②车辆拆解机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受委托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证书》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公开选择会现场要求:县车改办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公开选择现场进行资格审查,查验(1)拍卖机构:营业执照、《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受委托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以上均为原件);(2)车辆拆解机构:营业执照、《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证书》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受委托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以上均为原件)。拍卖机构和车辆拆解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须按时出现公开选择会,逾期视为放弃。
拍卖机构和车辆拆解机构经现场资格审查合格不足三家时,县车改办将重新组织招标或以其它方式选定服务机构。
5、参与公开选择的拍卖机构、车辆拆解机构须在2016年7月7日16:00前从企业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2万元(以到账为准):
户名:上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上高支行
账号:2022 0554 0872
五、公开选择时间和地点
1、公开选择时间:2016年7月8日下午3:30
2、公开选择地点:上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一室
六、工作要求
中选拍卖机构、车辆报废解体机构须按县车改办的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1、中选拍卖、车辆报废解体机构一经确定,由县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其签订工作合同。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即转为履约保证金,未中选的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中选拍卖机构、车辆报废解体机构后三个工作日后不计利息退还。如中选拍卖机构、车辆报废解体机构放弃中选或逾期未按要求开展有关工作,将依法没收其缴交的投标保证金。
2、对中选拍卖机构的服务要求
(1)成立专项服务小组,配备相应技术人员,完成全县公车改革取消车辆的查验接收、车辆管理和过户调档、车辆移交(一车一表)等工作,并提交车辆接收清单报告。
(2)本项目所有车辆的拍卖程序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机动车拍卖规程》等产权交易有关法规,在县车改办统一监督指导下,并承诺对其服务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协助各车辆所有人处理车辆违法违规记录及可能影响车辆过户存在的相关问题。
(4)根据买受人提供的缴款凭证,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办理车辆过户和提档(包括办理成交车辆外迁提档手续,具体时间以实际情况为准)。车辆过户发生的相关费用(指相关部门实际收取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在过户完成后将车辆各项证照资料、拍卖成交证明文件、买方身份证明等按照县公车改革取消车辆处置主体平台的要求整理装订造册,并向县车改办和相关单位移交。
(5)车辆须集中存放展示,所需场地及费用由拍卖机构负责,并保证车辆安全。
3、对中选车辆拆解机构的服务要求。
(1)按照县车改办的有关要求拖车。
(2)必须在交警和商务部门的监督下拆解。
(3)保证所有零部件不流入市场。
(4)车辆解体后,向县车改办和相关单位提供车辆解体清单和车辆解体证明等材料。
联 系 人: 吴先生 况先生
联系电话: 0795-2509482
上高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