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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4-18 09:57 来源:上高县信息中心  收藏  举报
 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

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4月15日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乡村医生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是最贴近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随着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我县乡村医生整体素质和服务条件得到较大提高和改善,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仍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薄弱环节,难以适应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8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重点围绕乡村医生队伍人才培养培训、服务模式转变、收入养老保障、执业环境改善等,进一步完善政策,稳定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到2025年,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相关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和配置标准。

1、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2、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村农业人口1.2‰的比例配置(少于千人的村,按1名乡村医生配置),有条件的地方应配备中医类别乡村医生、女乡村医生。对现有正在执业乡村医生超过比例配置的村卫生所不允许新增乡村医生,直至配置比例要求不足时,再按上级文件要求准许注册执业。对边远山区、服务人口较少、居住分散、卫生技术力量不足的行政村,通过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务人员、设立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服务流动站点、开展巡回医疗等多种形式,实现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自2016年1月1日起,凡不符合个体诊所准入条件的乡村医生,不准擅自到县城执业。否则,将依法严肃处理。

(二)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

3、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4、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5、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乡村医生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6、大力推进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以信息化为依托,大力推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模式,并结合原上高县卫生局关于印发《上高县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组织实施。

(1)统一规划建设:①统一机构设置: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行政区划调整,以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为原则设置村卫生所。②统一房屋建设:村卫生所按《江西省村卫生所建设标准》进行标准化建设,无论是新建还是改扩建的房屋,统一建设标准,行政村服务人口少于1000人、1000-2000人、2000人以上,业务用房面积分别不少于60㎡、80㎡和100㎡,设诊察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值班室,做到五室分开,相对独立,分区布局合理,适当配套建设供水、卫生厕所,宣传栏、资料室等,统一集中处置医疗废物,保证卫生室业务工作区的相对独立性。凡政府投资支持建设的村卫生所其资产所有权属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2)统一人员管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为村卫生所配备合格的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及时建立乡村医生人事档案,对其聘用、考核、奖惩等情况建档管理。

(3)统一业务管理:村卫生所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开展日常业务。乡镇卫生院要指导村卫生所建立健全门诊登记、处方书写、转诊记录,疫情登记报告、消毒管理、医疗废物处理、药品使用等规章制度和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和基本服务行为,严格执行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规范并采取工作例会、病例讨论、业务培训、技术考核等方式,加强对村卫生所的技术指导和管理指导。

(4)统一药械管理:①实行一体化村卫生所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所药品采购由卫生院统一网上采购,实施药品统一配送,统一货款结算,严禁擅自从其他渠道购进药品。对超范围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外药品或不执行药品零差率的,一经发现,全部扣除村卫生所的基药财政补助,情节严重的,解聘村卫生所负责人,直至清退出乡村医生队伍。政府配备的医疗器械一律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验收入库,实行固定资产登记,并及时发放投入使用,村卫生所自购器械也要进行登记,纳入规范管理。②乡镇卫生院要按照省药品采购中心要求,做好辖区内一体化管理村卫生所药品采购工作。统一收集采购计划,每月采购次数不得超过2次。严禁违规网外采购。③村卫生所在申报药品采购计划时向乡镇卫生院预缴70%的药款,余下30%药款在药品下拨后10天内付清。乡镇卫生院按照规定程序优化流程,及时向配送企业回款。若村卫生所资金不足,由乡镇卫生院先行垫付,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一般诊疗费中收回货款。④村卫生所药品入库和销售全部使用微机管理,要按照《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做好药品采购、验收、储藏、保管工作,建立药品台账和药品购销记录,与新农合信息平台相衔接,做到每日统计,建立逐日消耗制度,每月盘存。对应当退货的药品,及时与乡镇卫生院办理退货手续,并由乡镇卫生院按规定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提交退货单,供货企业完成退货手续后,在当期结算中冲抵货款。

(5)统一绩效考核: ①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调动人员积极性,促进乡、村卫生机构运行机制的转变。按照年度考核的要求,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村卫生所进行绩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并作为财政补贴的发放依据。②县卫计委定期对乡、村两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依据考核结果,及时将经费下拨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根据对村卫生所的考核结果,将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到村卫生所。

(6)财务独立核算:①村卫生所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政策法规和相关规定,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村卫生所开展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村卫生所经营人员承担。村卫生所应公开、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价格,提供收费凭证。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收费项目规范、票据齐全,接受乡镇卫生院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②乡村医生的报酬由卫生所确定,报乡镇卫生院备案,补助待遇由乡镇卫生院考核确定并报县卫计委批准后统一发放。

(7)责任独立承担: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村卫生所均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独立承担开展业务发生的民事及相关责任。

(三)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

7、优化乡村医生学历结构。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要求,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和培养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学历层次。

8、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开展村卫生室订单定向医学生(含中医)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大学专科或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我县计划2016—2020年累计培养50名。免费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定向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定向医学生获得相应学历和相关资格后,承诺到村卫生室服务不少于6年,如未满服务期,离开村级卫生服务岗位的,全额收回定向培养期间免除的学费、住宿费及补助的生活费。

9、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有条件的乡镇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基本公共卫生知识、传染病防控知识和慢性病管理知识,切实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水平;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10、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工程师资格考核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核相关规定,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考核大纲,统一组织,单独命题,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村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四)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11、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各乡镇卫生院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在同等条件下,乡村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12、建立轮岗交流机制。建立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人员定期交流机制。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村卫生室人员,每季度定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每季度定期到村卫生室工作,指导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帮助完善相关制度。

(五)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13、开展乡村医生契约式服务。各乡镇卫生院要结合实际,有序推进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进一步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能力。乡镇卫生院骨干和乡村医生组成服务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互信的服务关系,为签约居民提供连续、综合、规范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乡村医生开展签约服务,按规定收取服务费。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地方,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等措施,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六)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14、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机制,综合考虑乡村医生的服务资质、服务能力、工作年限和工作条件等因素,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在2014年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对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提高村医实施基药零差率销售补助标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七)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机制。

15、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注册乡村医生,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乡村医生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乡村医生,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适当补贴.我县拟从2016年起组织全体在岗执业的乡村医生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6、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我县凡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应退出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村卫生室可返聘已到退休年龄退出的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八)改善乡村医生的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17、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各地要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鼓励各地开展公有产权村卫生室建设,建设经费由各地根据自身财力统筹解决。

18、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19、加快信息化建设。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功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上高县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卫计委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县卫计委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卫计委基层卫生股,股长兼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落实资金投入。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财政扶持力度,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及时下达相关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

(三)开展督导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加强日常督促检查,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

供稿: 责任编辑:SN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