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3月24日
宜春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45号),加强我市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支撑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中央和省、市确定的任务要求,牢牢把握主题主线,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断完善标准化管理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标准的系统性与协同性,不断强化标准的创新机制、实施与监督,更好发挥标准化工作在推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基本要求。
一是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把该放的放开到位,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把该管的管住管好,逐步整合强制性地方标准,保证公益类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基本供给。
二是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既发挥好市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协调职责,又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在相关领域内标准制定、实施及监督的作用。
三是坚持依法行政、统筹推进。加快标准化法治建设,配合做好标准化重大改革与标准化法规修改完善的有机衔接;合理统筹改革优先领域、关键环节和实施步骤,通过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增量带动现行标准的存量改革。
(三)总体目标。
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健全完善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有效支撑统一市场体系建设,让标准成为对质量的“硬约束”,不断提高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
改革分三步走:2016年,积极推进改革工作,建立完善配套制度。到2018年,稳妥推进向新型标准体系过渡。到2020年,我市基本建成结构合理、衔接配套、覆盖全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新型标准体系,标准化工作具体实现:
--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和承担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含分技术委员会(SC)及工作组(WG))的数量达4个以上;
--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5个以上;
--地方标准30个以上;
--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16个以上,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14个以上;
--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循环经济、标准化良好行为)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12个以上;
--国家级、省级服务业(含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8个以上。
二、标准化工作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市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承担协调推进全市标准化工作职责,负责统筹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协调解决涉及跨部门、跨领域的标准化建设重大问题,推动标准制定实施中各项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落实责任分工,建立标准化工作激励和政策保障机制,将标准化内容纳入政府和部门的工作规划当中,形成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市质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发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体育局、市粮食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服务业发展办、市锂电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国税局、人行宜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统筹优化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体系。优化完善地方标准管理,进一步清理整合老化滞后的标准,加强推荐性地方标准制定,建立和完善推荐性地方标准体系。进一步优化推荐性地方标准体系结构,结合地方自然条件、产业发展,突出我市地方特色及其公益属性,制定满足地方自然条件和产业发展的特殊技术要求,如锂电新能源、机电、金属家具、建陶、医药、食品、烟花鞭炮、特色农业、物流、旅游等。明晰制定范围,推动推荐性地方标准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地方标准制修订信息披露,畅通各方信息反馈渠道,实现标准制修订全过程信息共享。要结合宜春锂电和机电、丰城再生铝、奉新棉纺织、上高绿色食品和鞋革、袁州医药、高安建陶和光电、樟树医药和盐化工等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重点产业集群,研究制定发布重点产业标准体系规划与路线图,针对产业特征,对标准制修订和实施步骤进行规划,提出未来我市重点产业关键技术标准研究、标准制修订和实施指南,对重点产业标准化工作进行科学性的规划,明确重点产业科学健康发展的技术路径,推动重点产业的科学健康发展。(市质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发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服务业发展办、市锂电办、市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发展市场主体制定的标准体系。积极培育团体标准,做好团体标准制定的引导、规范和监督。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可选择油茶、富硒和有机等特色农业、锂电新能源和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温泉旅游和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要围绕丰城再生铝、樟树盐化工、高安建陶和光电、上高绿色食品和制鞋、奉新棉纺织等我市产业集群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在标准管理上,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积极开展科技、标准、产业同步行动。支持创新成果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进步。培育若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团体标准制定机构,推动团体标准上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市质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旅发委、市农业局、市服务业发展办、市科技局、市锂电办、市环保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推进简政放权,放开搞活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提高标准水平,确保产品质量。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公示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建立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和反馈机制,鼓励标准化技术机构开展企业标准比对和第三方评价、企业标准质量检查等工作,增强企业标准化意识,提高标准水平,增强企业创新活力,提升我市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市质监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市有关行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标准实施和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标准的推广运用,组织标准化技术机构开展强制性标准和重点领域推荐性标准的实施信息反馈与监测、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工作。充分发挥媒体、消费者、社会组织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进一步加强标准实施的社会监督作用。开展农业、高新技术、循环经济、新型城镇化、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各类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扩大标准化试点范围和增加试点数量,着力提高试点示范的质量效益和整体水平。(市质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发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体育局、市粮食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服务业发展办、市锂电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国税局、人行宜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标准化科研能力建设。着力加强标准化科研和服务能力建设,加大对标准化科研的投入,引导全市有较强技术研发能力的技术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龙头企业等技术骨干力量积极参与标准化科研,发挥他们在标准化活动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对技术骨干力量进行整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标准化研究机构,搭建多方共同参与的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提高标准化科研和服务能力。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工作机制,构建以企业和标准化研究机构为主体、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移孵化基地”,提高标准化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标准转化率。加强对标准信息的综合加工、深度开发,不断创新服务形式,拓展服务渠道,为全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标准信息服务。(市质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工作水平。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围绕“一带一路”和“中国制造2025”等战略,结合地方实际,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鼓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企业参与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标准研制,支持推进我市锂电、机电、烟花鞭炮、建陶、金属家具、有机农业和特香型白酒等优势、特色企业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修订,增强我市产业和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带动我市产品、技术、装备和服务“走出去”。加强对我市农产品、竹木制品、纺织服装鞋革、烟花鞭炮、建陶等传统贸易产品和机电、高新技术等高技术含量及高附加值产品的标准研制和标准的比对分析,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为全市开放型经济发展提供标准化服务保障。(市商务局和市服务业发展办牵头,市工信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检验检疫局、市农业局、市锂电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工作要求
(一)强化标准化改革的组织领导。
市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要抓好全市标准化改革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市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改革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基层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各级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配合,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标准化改革,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市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牵头)
(二)强化标准化改革的政策支持。
各地各部门要加快实施标准化战略,切实加大标准化工作投入,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承担创新性、公益性标准实施试点示范项目的创建,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对采用国际国内先进标准的重大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市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牵头)
(三)强化标准化改革的宣传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媒体、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等宣传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重要意义。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对标准化重大政策和重点工作的普及性宣传,加大重要标准宣传贯彻力度,增强社会各界的标准化意识,引导企业、消费者、标准化技术机构以及各级政府部门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标准化改革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激发全社会积极主动参与改革,努力营造有利于贯彻落实标准化改革的良好氛围。(市委宣传部牵头,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标准化改革人才保障。
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深化标准化改革的学习与实践,以高度的责任感,充分认识标准化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及时提出推进标准化改革的创新性思路和举措。将标准化纳入市委党校干部培训内容,积极支持宜春学院和宜春职业技术学院等有条件的院校创造条件开设标准化课程、设立标准化专业。广泛开展各类标准化培训,努力培育一批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重视培养和引进从事标准化研究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质监局、市委党校、宜春学院、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标准化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标准化工作投入,各级政府要制定标准化资金支持补助政策,地方标准制定要有专项资金保障。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标准化工作经费,重点扶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形成的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项目。对承担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承担筹建国际、国家及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单位,承担国家和省级标准化重点科研项目、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项目、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单位,国家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等予以资金支持。(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