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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2015-12-21 09:42 来源:上高县信息中心  收藏  举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赣府厅发〔2015〕58号)、《宜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宜府发〔2009〕34号)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严谨性、科学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强化对合法性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决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也是深入推进法治宜春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只有在决策权的取得源于法、运行据于法的前提下,才能有效避免法外决策、随意决策、非理性决策的现象;才能避免决策权被滥用或误用,最大限度地降低决策风险和避免决策失误;才能有效规范各级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升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实践证明,有的重大行政决策在推进实施过程中,之所以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导致群众反复集体上访,甚至出现决策实施“虎头蛇尾、不了了之”的尴尬局面,往往都是因为在决策形成之前,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所致。各地各部门务必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从坚持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性,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确保政府出台的每一个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每一项重大决策都合法合规,真正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

二、把握要求,扎实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关系到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全局,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务必把握要求,严格程序,确保质量。

一是严明审查范围。依据《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68号),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以及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凡是涉及上述方面的行政决策,都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决不能因“事急”而跳过合法性审查,也不能因“事小”而放弃合法性审查,务必做到该审的全审、该审的严审。

二是严格审查程序。要通过完善规范的审查程序,实现环环相扣、层层把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市政府决策之前,事项承办单位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深入开展前期调研、论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作为必经程序,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提交相关决策材料。重大行政决策材料报送至政府之后,政府办公室要细心查验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及时告知承办单位补充齐全。重大行政决策相关材料送达政府法制机构后,政府法制机构原则上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政府法制机构要及时提出报告延长审查期限,确保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有条不紊、有序推进。

三是严把审查质量。市、县政府法制机构是审查的责任主体,要紧紧围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项目、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内容等方面,依据实际情况,通过开展实地调查研究、书面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议等方式,组织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同时,要建立完善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为合法性审查提供咨询服务,以提高合法性审查的工作效率与质量。政府法制机构完成合法性审查后,要及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切不可把合法性审查当成形同虚设的程序,走走过场、流于形式。

三、完善机制,全力保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立足长效化管理,结合实际、改革创新,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以制度律事、以机制促效,推动合法性审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是严格部门协作制。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精诚协作,承办单位要严格遵守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必经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向政府法制机构提供有关资料,积极支持配合政府法制机构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对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要认真加以研究,吸收合理意见。政府办公室对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要时转交承办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和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法制机构的工作指导,通过集中轮训、学习考察、经验交流、专题研究、个案研讨等多种途径,不断提升合法性审查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是实行未审全否制。要把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前提条件,凡是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一律不予提请政府审议;凡是经审查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一律不得报请领导研究决策,切实发挥好合法性审查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前置把关作用。

三是推行责任追究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擅自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请政府有关会议审议,或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存在明显违法,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特此通知

 

供稿: 责任编辑:SN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