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县行政调解案件统计
月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直各行政调解部门:
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加强全市行政调解案件统计月报工作的紧急通知》(宜府法办字〔2013〕10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反映全县行政调解工作情况,现就全县行政调解案件统计月报工作通知如下:
1、全面统计案件数量。各行政调解单位、乡(镇、场)街道行政调解的各种矛盾纠纷案件,包括按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和通过电话或当面口头等形式调解的未形成书面调解协议书的案件,均要记入行政调解工作台帐,并列入案件数量统计范围。县级医患纠纷调解案件,列入县司法局统计范围;县劳动监察纠纷调解案件列入县人保局案件数量统计范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和所有派出所、县交警大队及所有中队调解的纠纷案件,统一列入县公安局统计范围。
2、及时上报案件数量。各地各部门要在每月5日之前,上报上个月本单位行政调解案件情况统计报表(见附表)至县维稳办和县法制办,统计报表要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报送电子版至邮箱)。联系人:县维稳办胡国文(0795—2510928),县法制办江译(0795—2513275),电子邮箱jxsgzf@sina.com。请各地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联系人加入县行政调解案件统计报送工作QQ群,群号98534582。
3、完善行政调解工作台账。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行政调解工作台账,行政调解案件要按规范装订成册,并及时录入社会管理信息平台。每个月所上报的案件统计报表都要有据可查,便于统计查询。
4、行政调解案件统计月报工作列入对各地各部门年终综治考评内容。
2013年11月7日
上高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1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