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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2013年环保专项督查方案的通知

2013-09-17 10:02 来源:上高县信息中心  收藏  举报

宜春市2013年环保专项督查方案

 

为确保市委、市政府环保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9月到11月,在全市组织开展环保专项督查活动。方案如下:

一、督查主要内容

(一)2011—2013年关停企业“回头看”督查

1.2012年六大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关停的企业和养殖场是否关停到位。

2.市、县(市、区,含“三区”,下同)政府责令关停的企业是否关停到位。

3.国家、省、市环保部门督办关停的企业是否关停到位。

(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督查

1.各县(市、区)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情况(要求一、二、三、四季度核发率分别达到50%、60%、70%、80%以上)。

2.各车辆检测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否严格落实了《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营运定期审验手续。”

3.市交警部门对在限行时段驶入宜春中心城区中山中路的黄标车、无标车是否按《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实行了记分、罚款200元处理。

(三)《宜春市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督查

1.各县(市、区)是否划分了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是否关停、搬迁到位;是否对辖区内超标排污的生猪养殖场进行专项整治,制定限期治理计划并予实施。

2.8月1日起,新、改、扩建的养殖场是否建在可养区;是否通过了环评审批;是否按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严格执行了“三同时”制度。

(四)国家、省级主要污染物排放重点减排目标责任书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督查

对我市2013年需完成的重点减排目标责任书项目中建设进度滞后的、严重滞后的项目(名单见《宜春政务督查》第12期)进行督查。

二、领导机构及督查分组安排

(一)领导机构

总督查:王亚联 副市长

副总督查:黄志荣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徐水云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葛 忠 市政府应急办副主任

成   员:市监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负责人。

总督查办公室设市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葛忠担任。

(二)督查分组安排

组成2个督查组:市监察局牵头组织督查一组,负责樟树市、丰城市、靖安县、奉新县和高安市的督查;市环境保护局牵头组织督查二组,负责袁州区、上高县、宜丰县、铜鼓县、万载县、“三区”和中心城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督查。

督查组工作人员由成员单位派员参加。

三、督查步骤和方式

(一)组织自查(9月2日—30日)。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组织人员在本地先行开展自查活动,自查情况于9月30日前以县(市、区)政府名义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督查部署(10月15日)。召开部署会,对环保专项督查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督查重点、督查内容、督查方法和纪律要求。

(三)集中督查(10月21日—11月10日)。各督查组根据分工安排,针对督查主要内容赴各地进行全面督查。主要通过听汇报、看文件、查资料、拍实景、问群众等方式,督查掌握真实情况。

(四)总结评析(11月20日)。召开总结评析会,听取各督查组情况汇报,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布置下一步工作。

督查组赴县(市、区)开展督查活动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督查结果运用

(一)通报。对督查情况以《宜春政务督查》形式适时通报。

(二)督办。对督查中发现关停不到位的违法排污企业、贯彻落实法规条例文件不到位的县(市、区),责令限期整改。

(三)约谈。对工作进展严重滞后的县(市、区),由市监察局约谈分管领导。

(四)问责。凡约谈后整改、落实仍不到位的,县(市、区)须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对相关部门、企业、责任人予以全市通报;对该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区域限批”等处罚。凡徇私舞弊、监管缺失、违规办理证照、擅自恢复生产条件等失职、渎职的,一律依法依纪追究或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督查要求

(一)精心安排。各督查组要加强与县(市、区)和各成员单位的沟通衔接,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督查方案,确保督查效果。

(二)现场督查。各督查组要深入一线,现场督查,并做好记录,拍照存证。

(三)坚持原则。对督查中发现的所有问题要及时反馈,不徇私情,不护短。

(四)严肃纪律。所有督查人员必须保持良好工作作风,不准擅离职守、不准大吃大喝、不准接受所督查地的土特产品。

供稿: 责任编辑:SN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