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高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激励
经费兑现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高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激励经费兑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8月5日
上高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激励经费兑现办法
为充分调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征缴的积极性,有效推动社会保险基金持续稳定增长,合理规范社保基金征缴激励经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上高县社保基金征缴激励经费兑现办法如下:
一、社保基金激励经费的兑现范围
纳入县本级征缴激励经费兑现范围的社会保险基金,参照宜府办发〔2012〕6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并考虑本县的实际情况确定为:由县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征收、企业或个人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包括财政社保拨款补助或划拨收入、上下调剂收入、转移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二、社保基金激励经费的兑现对象
县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激励经费兑现对象为直接参与征收社保基金的各经办机构,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局。为加大对各经办机构组织征缴基金工作的督促、协调力度,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社保基金激励经费的计算方法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激励经费统一采取“基数加增长”的计算方法,基数统一以上年实际征缴数为基准,以完成当年征缴任务为前提,对基数部分和增长(超收)部分,按不同比例分段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1、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数部分按0.17%计算,超出基数部分扣除不可比因素后(下同),增长15%以下部分按0.2%计算,增长15%以上部分按0.3%计算;
2、对失业保险基金,基数部分按1%计算,超出基数增长15%以下部分按2%计算,增长15%以上部分按3%计算;
3、对企业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数部分按0.6%计算,超出基数增长15%以下部分按1%计算,增长15%以上部分按2%计算。
4、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基数部分按0.6%计算,超出基数增长15%以下部分按1%计算,增长15%以上部分按2%计算。
5、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经费,从2013年起,按各经办机构实得上年度激励经费兑现总额的30%安排工作经费。
上述超出基数部分应扣除的不可比因素,主要是指因政策性提标扩面、企业上下划或征缴关系调整、实施改革以及其他不可比因素而增加或减少的社保基金。当年各项社保基金征收数如不低于上年实际数,原则上激励经费维持上年水平;但如果无上述因素,当年实际征收基金数未完成征缴任务,甚至未达到上年基数的,则按基金征收数比基数下降数额,以基数部分计奖比例计算下调激励经费,当年下调最大比例为15%,超过部分延至下一年度。
四、社保基金激励经费的兑现程序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激励机制经费按照“预算安排、单位申请、财政审核、政府批准”的程序办理。即:县财政按照上年实际兑现的激励机制经费加预计增长额后,报请县政府批准列入县本级财政年初预算集中安排支出项目;各经办机构在每年5月底前,根据上年度社保基金征收情况及激励机制经费兑现规定,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兑现激励机制经费申请,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汇总后,将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及时组织人员对各办机构征缴基金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结果报县政府,由县政府根据审核结果批准拨付兑现征缴激励机制经费。
五、社保基金激励经费的使用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激励经费作为各经办机构财政补助收入,应严格按照财政财务制度和公用经费管理要求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弥补工作经费不足、基金征收过程中的有关成本开支,以及各经办机构信息系统维护,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增加“三公”经费支出,要确保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即兑现2012年度激励经费起)执行,执行期为三年,有关内容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