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聚上高人
信息发布 近日,上高县畜牧水产局按照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食安办[2013]9号)文件精神,派出官方兽医人员,深入到动物食品生产企业一线,先后到辖区内的吉祥、大光明、恒兴和宝龙等4家种猪定点屠宰企业,与企业管理人员(董事长、总经理、场长和科室工作人员)、采购部经理和收购员,营销部经理和营销员等,共同学习贯彻国务院食安办(食安办[2013]9号文件内容,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组织学习、领会精神,明确了①法人是取业的第一责任人,动物食品安全负总责;②采购部经理和收购员是直接责任人,多动物食品安全必须直接负责;③坚决杜绝“三无”(无防疫标识、无检疫证明、无检测证件)和不合格的猪源进企业,禁止一切影响动物食品安全的因素危害社会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