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
遵章守法宣传教育和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和《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24号令)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新部令有关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遵章守法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组织驾驶员对新部令的宣传学习,了解并掌握新交规修改的内容,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载体,集中刊播新部令的有关规定,努力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各县市区要设立专门的咨询台,对新部令中新增设或加大扣分项目的条款进行重点宣传,对群众关于新部令的咨询进行详细讲解和答复。要精心编制新部令宣传单,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发放给过往群众,做到家喻户晓。要加强对单位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在深入学习新部令的基础上,将新部令编印成手册,下发到每个驾驶员手中。认真组织辖区各驾校负责人集中进行培训教育,深入全面讲解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驾校职责,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实际驾驶技能。营运企业要组织长途汽运客车驾驶员学习新部令关于大中型客货车的相关事项,确保安全守规。在中心城区开展创“文明车”、建幸福宜春活动的基础上,各县市区也应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带头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通行管理,强化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用车驾车规定,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做到警钟长鸣。
依法从严管理,严格实行“十个严禁”,坚决遏制危险驾驶和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即:严禁酒后驾驶,严禁无证驾驶,严禁超速行驶,严禁超员超载,严禁闯红灯,严禁使用套牌、假牌假证或故意遮掩车牌,严禁使用报废车、走私车、拼装车辆及其它无合法手续车辆,严禁不戴头盔驾乘摩托车,严禁开车使用手机、严禁不系安全带驾乘车辆。
积极倡导“四种文明交通行为”,即:机动车礼让行人;机动车按序排队通行;机动车有序停放;文明使用喇叭,文明使用车灯。严格军警车辆及特殊保障车辆通行管理。公安、司法、检察、法院、部队等单位警(军)用车辆及消防、救护、工程救险车辆,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严禁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优先通行权,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通行规定。公路养护、工程作业车、洒水车、清扫车等保障车辆应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不得逆向行驶。
三、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要严格遵守新部令,“管好自己的人、管好自己的车”,做文明交通的典范。凡多次违章并没有及时接受处理的,定期在媒体上曝光并通报到所在单位。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交通违法车辆和违法行为整治和处罚力度,尤其加强对违法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特权车”的查处,要依法从严处理;对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和上限处罚;对醉酒驾驶、交通肇事触犯刑律的,一律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严格实行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月抄告制度,将每月内发生三次以上交通违法或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抄告所属单位和部门,并督促其反馈处理结果;对不听劝阻强行违法通行的、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同时抄报纪委监察部门处理。对违法行为突出、交通事故多发的客货运输单位,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停车、禁驾整顿。
宣传(文明办)、广电、电视台、报社及公安交警等单位要依法履行交通安全法律宣传职责,加大对文明交通行为的示范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全民养成安全文明交通习惯。建立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曝光制度,开通社会舆论监督举报渠道,对严重交通违法、交通陋习的进行重点曝光。
监察部门要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管,对不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失职渎职,违法违纪,导致交通事故并造成较大影响的,坚决给予单位相关负责人及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并予以通报批评。
2013年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
办公室,军分区,市委各部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群
众团体,新闻单位,院校。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