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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1-10-25 10:22 来源:上高县信息中心  收藏  举报

上府办发[2011]11号

 

 

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10〕30号)及全国、全省防震减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扎实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一)进一步增强地震监测预报能力。牢固树立并不断强化“震情第一”观念,优化地震监测台网布局,大力推进强震动观测台网和烈度速报网建设,加强震情趋势跟踪研判,努力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到2015年,地震监测预警能力明显增强,基本形成多学科、多手段的综合观测系统,全市地震监测能力达到2.0级,市中心城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市)能够监测1.5级以上地震。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市)初步建成地震烈度速报网,20分钟内完成地震烈度速报。

 

(二)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制定和完善群测群防工作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稳定的群测群防经费渠道,引导社会组织、公民积极参与群测群防活动。继续推进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和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三网一员”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报、灾情信息报告和普及地震知识中的重要作用。

 

二、切实提高城乡建筑物抗震能力

 

(三)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新建、改扩建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市中心城区、县(市)中心城区和地震动参数0.05g以上地区的一般建设工程,必须抗震设防。各相关部门要切实从项目审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三个环节把好抗震设防关。对经防震减灾部门检验验收,抗震设防质量不符合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国土、发改、城建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落实。

 

(四)提高现有公共建筑物抗震设防能力。各县(市、区)防震减灾和城建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并根据普查鉴定结果,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要规划开展抗震加固和改造工作。对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优先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和排险加固。

 

(五)全面推进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尊重农民意愿,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税费减免以及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农民建设防震安全住房。各县(市、区)要将推进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纳入政府民生工程,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认真抓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村建设,逐步解决农村地区民居不设防的问题,争取今年每个县(市、区)新建至少1个示范村,并逐步向广大农村推广。

 

(六)着力提高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能力。积极推进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学校、医院、商场(集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要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高抗震设防能力。要强化对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监管,杜绝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不设防现象的发生。

 

三、大力推进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七)健全完善地震应急指挥体系。各地要根据《防震减灾法》规定,按照常设机构建设要求,规范建设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建立健全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机制,保障运转有序。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的最新要求,尽快修订地震应急预案,特别是防震减灾重要职能部门、人员密集场所、生命线系统、次生灾害源和重点工矿企业的预案要抓紧修订,逐步健全预案体系。各县(市、区)要选择人员密集的学校、商场、医院、社区等场所,每年开展一次应急专项演练。

 

(八)加强地震灾害救援力量建设。积极推进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社会动员机制建设,整合资源、因地制宜,依托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发挥机关、社区、学校地震救援志愿者队伍作用,建立以地震灾害专业救援队伍为中坚、各有关行业专业救援力量为骨干、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三位一体”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完善装备保障,开展业务训练,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救援队伍运行管理,建立稳定的日常经费保障机制,切实提高救援机动性和能力,以满足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建成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地震救援队伍体系,破坏性地震发生后,2小时内地震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救援,24小时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安置。

 

(九)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各地要结合城镇建设发展规划,搞好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险场所的规划建设,逐步完善城市防震减灾功能。各县(市)至少要建一个III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县(市)要建三个III类避难场所,市中心城区要建一个II类、五个III类避难场所。新建的避难场所由市防震减灾局按照国家标准统一设计。对新建的住宅小区,要规划部分开阔地、绿地等用作避难场所。

 

(十)完善地震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加强市、县两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优化储备方式和布局,完善跨县(市、区)、跨部门的物资生产储备、质量监管和调拨配送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应急物资储备,推进应急援助产品动员生产能力建设,实现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物资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的有机结合。

 

四、进一步完善政策保障措施

 

(十一)制定实施防震减灾规划。各地政府要把防震减灾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县(市、区)防震减灾局要积极参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地震安全服务规划和省防震保安服务工程项目建设,实现防震减灾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十二)加强防震减灾投入。各地政府要把防震减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增长机制,加大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市)防震减灾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健全完善抗震救灾资金应急拨付机制。探索和建立符合国情的巨灾保险和再保险体系,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能力。

 

(十三)加强防震减灾法制建设。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县(市)要根据《宜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办法》,加快制定各自的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防震减灾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职权的清理规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市、县(市、区)两级执法队伍,提高执法监督工作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十四)落实防震减灾责任。各地要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把防震减灾工作队伍建设、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实施、防震减灾经费投入和使用、地震应急准备和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切实按照省编办《关于市、县(市、区)地震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编办发〔2010〕5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防震减灾机构建设,保障必要的人员编制和工作条件,确保当地防震减灾工作部门具备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市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防震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夯实防震减灾基层能力建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要求,市本级要完成防震减灾“六个一”工程,即:1个市级行政服务窗口, 1个地震安全示范社区,1个具有地震应急指挥功能的视频会商中心,1套流动监测和配备卫星电话的地震现场技术装备,1台地震应急救援越野车,1个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同时,各县(市、区)要完成防震减灾 “九个一”工程,即:1个县级行政服务窗口,1支地震灾害志愿者队伍,1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1所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1个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村,1个地震宏观异常观测网,1个地震灾情速报网,1台地震应急车,1部公开咨询电话。各级财政要把实施防震减灾“六个一”工程或“九个一”工程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十六)建立防震减灾宣传长效机制。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地震应急综合演练。教育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每年组织学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新闻媒体应加强公益宣传,提高公众防震减灾意识和能力,使社会公众基本掌握防震减灾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

 

(十七)加强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建立健全地震灾害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提高地震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地震谣言应对机制,及时澄清不实报道和传闻。

 

 

 

主题词:科技  地震  实施意见  通知                    

 

抄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政工科、 

 

        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门、群团                

 

上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18日印发

 

共印120份 

供稿: 责任编辑:SN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