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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扶贫项目资金督查的通知

2017-12-13 10:52 来源:上高县信息中心  收藏  举报

各乡镇场(街道):

为贯彻落实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扶贫项目加快实施,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管力度,保障扶贫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决定从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县扶贫办抽调人员联合开展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2017年12月13日起,为期四天。

二、督查内容:中央、省、市、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扶贫项目档案资料制作情况;扶贫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督查方式:

(一)查看资金拨付情况。是否有以拨代支及结转结余,拨付手续是否齐全〔有项目资金申拨单、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工程类及物资设备购销类的要有合同;符合招投标及政府采购规定范围的项目,严格按《上高县政府性投资脱贫攻坚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暂行规定》(上脱贫发〔2017〕8号)执行;项目竣工要有验收单;资金是否专款专用等〕。

(二)查看项目台账资料。包括项目档案是否齐全,是否将扶贫政策、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了信息公开和公示公告,十万元以上项目是否在实施地设立永久公示牌等。

(三)实地查看扶贫项目建设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全面自查。涉及到有扶贫项目的乡镇场(街道)应围绕《关于印发<上高县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上脱贫办发〔2017〕11号)、《关于印发<上高县扶贫和移民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扶移字〔2017〕10号)、《关于印发<上高县扶贫项目资金公示公告制度>的通知》(上脱贫办发〔2017〕13号)等扶贫项目、资金相关的制度和管理办法要求,认真深入开展自查,全面梳理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

(二)认真整改。督查人员要严格按照督查内容和依据,全面查找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的问题和漏洞,以问题为导向,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可延伸检查范围,做到“纠前防后”。被督查单位要以此次督查为契机,做到边查边改,确保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高效。

(三)形成报告。被督查单位对此次督查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要形成书面整改报告,于12月25日前报送至县扶贫办资金股。

(此页无正文)

上高县扶贫和移民办公室

2017年12月13日

供稿: 责任编辑:SN001